大快人心!高唐三起恶势力团伙判了,主犯获刑!

2020-06-05 11:24:08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高唐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市、县委以及上级法院工作要求,立足审判职能,切实贯彻依法严惩方针,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全力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向纵深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现发布三起扫黑除恶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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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一:非法拘禁、寻衅滋事

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七年半

2016年,被告人李某甲在高唐县大市场兴隆街成立商贸公司,从事非法放贷业务,对借款到期不能偿还的债务人,指使被告人李某乙、曲某某、圣某某等人非法讨债,多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近十余人,逼迫债务人打工还债或书写高额欠条,同时还通过喷涂侮辱话语、持续喇叭喊话等软暴力方式滋扰债务人亲属,实施多起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治安和群众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行为;有组织的多次采取滋扰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恐吓他人,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纠集他人非法从事金融放贷业务,对逾期债务人或其家人采取拘禁、殴打、侮辱以及拉横幅、喊喇叭、墙上喷字等暴力和软暴力手段,多次实施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对恶势力其他成员根据犯罪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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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二:强拿硬要、寻衅滋事

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6年6个月

被告人唐某某、米某某等人以高唐县金城广场占用北关村土地为由,采用恐吓、谩骂的手段将该广场夜市管理人员强行赶走,并于2015年4月至2018年8月间对在夜市摆摊人员强行收取摊位费,总计高达30余万元;唐某某等人为了达到长期霸占夜市强行收费的目的,多次阻止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阻挠相关部门对儿童游乐设施、占道经营摊位的清理工作,禁止开设公益性服务项目,扰乱了社会及正常市场管理秩序。同时,唐某某伙同其儿子张某,利用该团伙形成的影响,采用恐吓、威胁、停电的手段,霸占北湖广场,并在2016、2017年春节期间强行收取摊位费达6万余元。

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等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唐某某等人仅以金城广场占用其村内土地为由,置相关部门依法管理职能于不顾,公然阻拦、纠缠政府对市场的监督管理,禁止便民利民措施进入该广场,致使正常执法活动无法开展,并强行收取摊位费,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唐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据此,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的其他成员亦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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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敲诈勒索

恶势力团伙主犯获刑 2年8个月

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期间,被告人陈某甲、张某、陈某乙经预谋共同出资开办投资公司,并吸收被告人孔某某参与,被告人吴某担任公司法律顾问,以被告人吴某制定的合同为范本,采取签订车辆抵押合同和车辆买卖合同的方式向借款人放贷,收取高额利息,以故意制造借款人违约、偷走抵押车辆、以不支付违约金就卖车相威胁等手段,敲诈被害人违约金、拖车费等财物,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涉案金额共计35300元。2018年5月,被告人陈某甲醉酒后驾驶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且在肇事后驾车逃逸。归案后经鉴定,被告人陈某甲血液乙醇含量为279.8mg/100ml,聊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唐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高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张某、陈某乙、孔某某、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某甲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威胁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陈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对其所犯二罪应予并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对恶势力犯罪团伙其他成员根据犯罪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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